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内容包括:(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 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