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0]50号
各市、州、直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含暂定乙级)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
二、检查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4、《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09〕4号);
5、《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试行)》(鄂建〔2009〕111号)。
三、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09年以来,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内容为: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专职专业人员数量、出资人及出资额比例、专职专业人员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办理、注册资本金额度、办公场所面积等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恶意压低收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试行)》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检查标准与结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市场行为情况,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信用档案建设情况,按照检查项目评分表判定(见附表1)。
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1、良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未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执业质量情况、信用档案建设情况检查分值在80分以上(未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分支机构分值在72分以上)。
2、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未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执业质量情况、信用档案建设情况检查分值在60-80分(未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分支机构分值在54-72分)。
3、不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或2009年以来发生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执业质量情况、信用档案建设情况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未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分支机构分值在54分以下)。
五、检查人员和检查方式
各市(州)组织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
1、检查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并配备两名以上专业检查人员;
2、专业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3、专项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调阅受检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六、检查实施步骤
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各市(州)检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4月1日—4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情况自查自纠,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2、市(州)检查:4月25日—6月25日为各市(州)组织检查阶段。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在本辖区的分公司进行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应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09年完成的二个咨询项目。6月30日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检查。
? 3、省厅抽查:7月5日—8月5日为省厅抽查阶段。由省厅组织检查组,在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七、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1、对资质未达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检查部门上报资质许可机关,并责令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检查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整改结束后,由检查部门验收。
3、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检查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检查部门验收。
八、有关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有效的原则,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2、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按照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要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和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附件:1、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记录表
2、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3、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汇总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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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