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赣建价[2011]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关于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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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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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城、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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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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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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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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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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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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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