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企业资质评定的主要业绩。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的管理工作,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海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协助标准设计图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 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 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 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负责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五) 指导和协调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六) 组织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负责受理本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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