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属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城市交通警示信号灯及、、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包括控制总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合计费用以及必要的说明,并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其中: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方法:1、工程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计取。包括材料价格的风险、机械使用费的风险等;2、利润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3、企业管理费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4、各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
七、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还须公布各分部工程的合计费用以及必要的说明。招标人不得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 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查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其执业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