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减隔震技术)研究不断深入,我国部分地震高烈度区开展了工程应用工作,一些应用了减隔震技术的工程经受了汶川、芦山等地震的实际考验,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减隔震技术能有效减轻地震作用,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为有序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确保工程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隔震技术对提升工程抗震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减隔震技术研究和实践成果,有计划,有部署,积极稳妥推广应用。
(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三)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组织减隔震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相关知识普及。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应用。对于列入试点、示范的工程参加评优评奖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设计管理,提高减隔震技术应用水平
(五)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应认真比选设计方案,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并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六)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七)对于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将减隔震技术应用的合理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八)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应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审查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减隔震技术培训。
三、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减隔震工程质量
(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与竣工图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对于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的安装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的交底措施。工程竣工后,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十二)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提供的减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时应明确标注有效使用年限。生产厂家应认真做好施工配合,参加减隔震装置安装的验收,履行合同服务承诺,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十三)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内容实施旁站监理。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