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国土资源部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部令)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11月29日,徐绍史部长签署第42号部令,公布了修正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遵循“既优化审批程序、方便用地单位,又可以减少违法用地现象发生”的原则进行,主要围绕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用地预审自身的特点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二是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预审内容中增加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矿山项目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是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审阶段进行。为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对属于“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审阶段提交。属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阶段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而是在预审完成后、建设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优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