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函[2009]80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总后营房基建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有关标准主编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以下简称“《复审计划》”),对2001至2004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国家有关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突出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要求,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提高。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复审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复审计划》所列标准进行逐项复审;
(二)《复审计划》中的组织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将复审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并做好复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具体复审工作, 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报送组织单位。
(四)组织单位应对每项标准的审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五)复审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专家审查意见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工作进度要求
2009年11月15日前,各标准主编单位完成具体复审工作,并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和专家审查意见,报送组织单位;
2009年11月30日前,各组织单位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2009年12月31日前,我部完成复审审议意见审核,公布复审结果。
《复审办法》、《复审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可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网址:www.ccsn.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