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佛山)禅城区环市永新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梁某近日一审获刑七年
权力可以让他轻易为朋友承接下热门的工程招投标项目;权力可以助他在朋友“出事”时一手遮天,息事宁人;权力还能为他在短短几年内轻松拿来票子、车子和房子,共敛财400多万元。对于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永新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梁某而言,拥有权力似乎就拥有了一张解决一切的王牌。然而,权力的滥用终究使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已由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
全权“摆平”工程问题 村官得感谢费:100万元
49岁的梁某是佛山禅城本地人。经查明,2003年7月、2004年1月,梁某利用担任禅城区环市镇永新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的便利,在建设永新村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帮助包工头黄某承接到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黄某因工程质量问题被买房的村民追究责任,梁某即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帮助黄某解决了此事。
2004年的一天,为了感谢梁某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的帮助并希望日后继续得到关照,黄某送给梁某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黄某坦言,他送钱的原因就是看中了梁某是永新村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梁某为他争取到工程以及事后为他“摆平”事端等事件,都让他更加相信拉拢梁某才有希望在以后的工程中得到帮助。
老板靓车洋房“求关照” 村官得:300多万元
2005年6月,黄某购买了位于顺德区陈村的两套别墅,并与梁某约定将其中一套送给他。黄某称:“们商定一人一套,都写我的名字。到时赚钱就归梁某。我当即给了两套别墅的定金,后期签合同和首期款都是我去做的,供楼的钱也是我出的。2007年,梁某见楼价升了,就想卖他那套别墅,我就将别墅卖了,扣除其他费用后交给了梁某300万元。”同年,梁某使用该钱款在南海购买了新的房产和车位。
2008年12月,黄某再次送给梁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0多万元的名车。“我支付车款是希望梁某以后继续关照我,给我其他工程做,因为永新村还有许多地要开发。”而梁某也供认,黄某送他这辆车是因2008年有其他工程,黄某需要他的帮助。梁某后来帮黄某取得了该工程项目。“黄某答应给我15%的某建筑公司股权,这辆车的钱会在股份分红中扣除。”
辩解:送钱送车送房与职务无关?
庭审当日,控辩双方主要就黄某和梁某之间是否存在钱权交易展开了辩论。
“梁某的帮助行为与其职务并无关系”,梁某及其辩护律师称,梁某没有钱权交易,是因梁某只收了钱,没有办事。对于收的这些钱的性质,梁某说100万元,是黄某给他的股份,另外的300万元,是房子的差价,是他投资所得。
公诉人回应称,黄某的证言以及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了黄某向梁某送钱、送房及送车均是基于梁某利用其村官身份在工程项目中对黄某给予的帮助和事后关照。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部施工承包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也与黄某送钱的时间相印证,证实黄某选择在这个时期给付金钱的动机是显而易见的。
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
一审:
判处七年徒刑豪车上缴国库
禅城区法院认为,梁某身为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此,法院近日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年,扣押的豪华汽车1辆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其余赃款400万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反思
村官滥用权力 反映监管制度缺乏等问题
庭审当日,众多群众到场旁听。检察官许安政就该案展开法治教育,指出梁某的受贿行为自然是受贪欲驱使,但环市永新村在监管机制上的漏洞,也使身为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总支部书记的梁某拥有了较大的话语权。
从本案来看,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尤其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村民反应激烈时,梁某竟然利用身份轻易就将这样的群体事件悄然化解。一个小村官竟然有这么大的“能量”,这些都反映出制度监管缺乏背后的村官权力滥用问题。
他还表示希望村官能引以为鉴,洁身自好;同时加强对村集体监督机制的完善,注重对村民集体权益的有效保护。(刘艺明、陈丽莉、韩文华、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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