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局)、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 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 。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幅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了调整,并考虑了±10% 的人工费风险。
六、 人工费指数由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2.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我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平均值。
3.人工费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比值,在此基础上综合测算拟调整期限内人工费的变动情况,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的组成部分。
4.基准日: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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