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10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10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新建总造字[2010] 27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单位:
为做好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安、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根据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站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10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xjzj.com)内的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做为计价的参考。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定额内政策性人工费单价调整: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照编制期所用相关文件执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规定执行。
2、市场人工费单价调整:建筑安装、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中所列2010年10月份价格信息与编制期所用相应定额内材料供应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附件”中所列2010年10月份价格信息组成预算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按照《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65号)执行,并根据本文“附件”中所列2010年10月份商品砼价格信息与《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4、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7.76%,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8%,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费用定额的调整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新建造[2003]1号、新建造[2003]3号、新建造[200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原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计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玮珺 联系电话:0991—886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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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