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领取工程款后拒发工资被判刑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陕西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包工头周辉鲜、周辉佳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 仍不给农民工发工资
周辉鲜、周辉佳于2010年7月起合伙承包陕西中长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2011年10月,周辉鲜在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周辉佳合谋用于偿还周辉佳个人债务,后二人逃匿。二人逃匿后致使大量农民工无法领到工资,侵害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长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涉及农民工的投诉后,调查核实两被告共拖欠农民工工资58.8145万元,并责令中长公司和劳务方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两被告手机关机,逃匿,拒不出面解决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立案侦查 一包工头在浙江被抓获
2011年11月,长安区警方对此立案侦查。12月2日,周辉鲜在四川南江县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2年2月10日,周辉佳在浙江省吴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7月6日,两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辉鲜、周辉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省法院审理判决的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