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09:3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南通市区自正式实施《关于加强市区新建普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房发[2015]94号)以来,房管局窗口严格执行文件,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着力推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要求所有申报企业提供《市区新建普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目前,市区各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积极配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正平稳推进。政策实施以后,属于监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提交了与银行签订的《市区新建普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市区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预防“烂尾楼”工作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房管局提醒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批准预售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企业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与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市区新建普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在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