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1 20:3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近日表决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剔除了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内容,一时群情汹涌,大呼开历史倒车的有之,担心广州旧城风貌不保的有之。但依我看,传统风貌建筑这种怪胎,早应该从条例中剔除出去,能熬到今天倒算奇迹。
首先看传统风貌建筑的设立有无必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建筑物所属的不可移动文物有国家、省、市、县区4个等级,再差点的,有由县区政府公布的所谓“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好了,有人还不过瘾,再加个等级更低的“历史建筑”;再差点连历史建筑都够不上的,忝陪末席曰“传统风貌建筑”。乖乖,这里足有7个等级,集齐都可以召唤神龙了!恐怕主管这东西的文化、规划部门领导,或者专家学者,也没几个扯得清它们的认定标准、保护措施到底有何区别———当然,他们也可以很高深地一言以蔽之:不够A等级又需要保护的就是B等级,如此类推。少玩文字游戏,不就是一栋建筑有否价值、要不要保护吗?为什么非要三六九等?过几年不如再弄个“较有风貌建筑”“稍有风貌建筑”?根本看不出来设立如此之多等级的必要性。
其次看传统风貌建筑的设立有什么危害。我赞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小清的解释:主要是上位法并无依据,如果扩大上位法的保护对象,会限制房屋产权人的权益,不符合物权法的要求。在上位法压根没这个概念的情况下(历史建筑倒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提及,所以没这个问题),城市政府额外设立它,而且为了所谓的保护必然顺带变相地设立一系列行政许可(例如拆除、修缮、装修的许可),这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同时,广州近年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可谓一地鸡毛,有义务和权利不对等以致业主强烈反对的,有空喊口号而物质鼓励欠奉的,有保护落不到实处甚至被破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总结经验,实实在在把应该保护的东西保护起来,反而贸然扩大战线,不是负责任的做法。另外,只提文化不提钱都是耍流氓,保护分分钟要花纳税人的钱。全面摸查、专家论证、招牌制作、行政成本,以及传说中的修缮补贴,有关部门敢公布每年花多少钱吗?
最后看不设立传统风貌建筑有什么危害。据说有人担心“数千座建筑遗产失去保护光环,被拆将是迟早的事”,甚至整个广州传统风貌都会丧失———我只能为他的忧患意识点赞。目前看来,旧城区内拆除重建的可能性是非常之低的,因为一是旧建筑最为集中的20平方公里历史城区内有30米限高(有些地段还限高12、18米);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要收地开发只有房屋征收和收购两途:公益项目可以房屋征收,非公益的只能收购。限高导致改建无利可图,对众多小业主进行收购又是不可能的任务,商业开发在旧城区内等于被判了死刑,“历史建筑被开发商铲除”这个故事真的只能成为传说了。那如果不是开发,而是业主自己拆掉呢?别忘了虽然拆不用审批,但建是必须审批的。建不回来都得拆,那是有多大仇多大怨啊!
要我说,在我们这个本就大政府、小社会的国情下,政府每增加一项权力、每花纳税人一分钱,都应该倍加谨慎。有机会的话,更应该培育和发挥社会大众的力量。在文化保护上,我就觉得非政府组织大有可为。至于钦定的“传统风貌建筑”,还是让它胎死腹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