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4 09:1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精神,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相关部门报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事故经过等简要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三、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整改措施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_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_的通知》建法[2015]3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