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6 19:5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青建工〔2015〕233号
关于我省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5)91号)精神,现就取得建造师资格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建造师,可以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一)经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
(二)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注册于本省工程监理企业,并经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建造师在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章可作为相应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使用
三、本省工程监理企业中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应达到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并且不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依据。
四、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建造师,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履职不到位的,除依法处置外,取消其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五、注册建造师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委托青海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