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8 23:3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摘要:因受贿罪被判刑,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意味着政治生涯的终结。可宁波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原副段长顾某因受贿被判刑后,却又在原单位当上了养护中心主任,并再次因受贿被判刑。
在一个国有事业单位里,一个有受贿前科的人,如何能“东山再起”,再居要职,并且又再度走上了受贿老路?日前,记者赶赴宁波北仑采访。
再次受贿当庭翻供
顾某受贿案宣判已经过去一个星期,北仑区公路管理段的工作秩序井然,只有顾某以前的办公室大门紧锁。
5月7日上午,北仑法院第一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北仑交通系统领导干部及部门负责人都到庭旁听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原主任顾某受贿案。
顾某今年59岁,2008年至2012年担任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主任,负责北仑区划内公路养护、公路设施维修管理、工程施工、监督等工作。公诉机关在起诉状中指控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金额总计8万元。
法庭上,顾某当庭翻供。对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无论是他签字确认的,还是他亲笔书写的,均一口否认。他表示,他监督工程一向较为严格,证人戴某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对他怀恨在心,受贿事实及金额都是戴某杜撰出来陷害他的。他只收受了杨某1万元钱,但在案发前已归还给杨某了。不过,他并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可。法院认为,顾某当庭翻供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当庭以受贿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不是顾某第一次因受贿罪站在被告人席上。
1998年到2005年,顾某曾是北仑区公路管理段的副段长,由北仑区交通局任命。在2004年竣工的329国道重大交通工程建设中,北仑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原主任张某因受贿被抓,侦查人员通过行贿人邹某,挖出了北仑区交通局原局长李某、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原段长陈某及原副段长顾某。
对于公路段数量众多的小额工程,陈某、顾某等人拥有绝对的发包权,他们将很多工程交给邹某做,从中收取贿赂。他们当时的受贿手段比较隐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逃避法律制裁:有的指使他人出面收受贿赂;有的以行贿人名义将赃款存在信用社;有的出具借条,以借款形式实际占有钱款。
2006年4月,由于顾某的受贿数额被认定的只有两万元,他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谁也没有料到,时隔7年,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再次受贿案发,3人涉案,其中一人就是顾某。
又获提拔重操旧业
公路管理段是北仑区交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此之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而根据《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被判处刑罚的也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无论参照哪条规定,顾某在第一次被判刑后,就应该“铁饭碗”不保,可他为何能够留任原单位,并再次担任要职呢?
对此,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党总支副书记陈孝耀说,顾某第一次被判缓刑后,确实被免除了公职,并剥夺了事业编制。公路段作为顾某在缓刑期内的监护单位,让他继续工作,并给予每月六七百元生活费用。
2007年,养护中心成立。2008年,顾某的缓刑期结束。公路段领导班子讨论后,让顾某当上了养护中心主任。这是公路管理段的一个中层岗位,虽然级别不高,却让他又有了受贿的机会。
陈孝耀说,让顾某当养护中心主任,当时班子成员也是有顾虑的,后来考虑到顾某在缓刑期间表现不错,才决定给他这个机会。向交通局汇报后,经人事部门同意,2008年6月,顾某重新获得事业编制,并负责养护中心。
陈孝耀承认,当时顾某再次入编是没有经过考试的。“现在看来,当初的决定是不妥的”,陈孝耀有些无奈地对记者说,早知道他会“重操旧业”,说什么也不会给他这个职务。
对于顾某的“复职”,北仑区交通局纪委书记王幸宏表示,他当时还没到交通局,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但局里当时是知道的,之所以同意是考虑到顾某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道路养护工作人员的学历较低,素质层次不高,顾某虽然是中专学历,但有多年管理经验,就同意让他上了”。
贪官再犯代价太小
“一个干部,居然前后两次因受贿被判刑,这说明我们的反腐力度是不够的。贪官付出的代价太小,以至于一有机会便二次受贿。”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郭亚丁说,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要予以开除,可在实际操作中却被打了折扣,最终,法律效果也被打了折扣。顾某不仅恢复了事业编制,还担任管理职务,再次手握要权,有了二次腐败的机会。
他认为,这个案子非常典型,教训也非常深刻,值得我们对现行的干部任用制度进行反思,要想办法弥补其中的漏洞和缺陷。比如,现在对任用干部虽然有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执行得不好,如能执行到位、谨慎用人,顾某之流恐怕就没了再次作案的机会。
有网友认为,贪官再贪,岂止是一朵“官场奇葩”,更激起公众的忧虑与愤怒,怀疑组织的严肃性,也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对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很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