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03 11:0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材料与拌合
1、石灰、水泥、土、、石料等粗骨料、拌合用水等原材料应进行质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材料配比设计。
2、应采用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应根据原材料含水量变化、骨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拌合用水量。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
4、城区施工应采用厂拌(异地集中拌合)方式,不得使用路拌方式,宜用强制式拌合机进行拌合。
5、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混合料在贮存场(仓)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