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热点问题解读

时间:2015-12-07 08:38来源: 作者: 点击: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大家关心的新办法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环评资质


1、事业法人还能申请环评资质吗?

除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特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他均不能。

新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办法还明确提出,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受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以及上述各类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均不得申请环评资质。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环保系统所属机构“红顶中介”以及一般事业单位法人将不可能再取得环评资质。

按新办法的规定,一些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一般事业单位,也将限制资质申请。这意味着,这些其他非环保系统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将只能按照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申请或延续资质。

2、上岗证还有没有用?

基本没用。

对于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老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下同)中明确了除环评工程师外,其他人员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要求。而新办法删除了申请机构环评岗位证书人员的要求。

另外,新办法还提高了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报告所有章节均需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新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此举意味着,不论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均需由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的主持编制,并且报告书的各章节和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也得由环评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项目报告表是没有专业类别区分的,各类环评工程师均可主持编制。

新办法还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而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要求是环评工程师,也就意味着持环评上岗证人员已经无法在名单表中签字了。

3、新办法对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业绩都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办法提高了申请机构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业绩要求。

甲级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由10名增至15名,每个甲级报告书类别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3名增至6名,每个类别有相应类别业绩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2名增至3名(4年内,3人各2项报告书,共6项)。还要求该申请机构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意味着甲级只能从乙级往上升,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乙级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由6名增至9名,每个报告书类别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2名增至4名,每个报告书类别有业绩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1名增至2名(4年内,2人各4项,共8项,报告书、表不限)。需要注意的是,乙级报告书每个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业绩不再要求一定是报告书,并且也不再要求是相应类别的报告书,其他类别的,甚至是报告表都可以。另外,同样也要求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乙级仅报告表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也由2名增至9名,对环评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工程不限业绩无要求,但同样要求该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至少8项报告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评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没有要求一定是在该申请机构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