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10 11:2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9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尝试从另一角度——即“法制”的视角给出了他们对于能源改革的观察——该机构发布了《中国能源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5)》报告。
“目前矛盾仍然非常尖锐和突出”,报告撰稿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宾表示,国家需要针对问题尽快提出改革方案。
在参阅了大量涉及能源市场诉讼案件后,报告指出,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价格形成机制、政府监管这三方面所面临的壁垒似乎成为了大部分争议爆发的“导火索”。而在发现“导火索”后,如何将其安全拆解则成为了能源改革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
打破垄断
2014年1月,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以垄断为由一纸诉状将中石化及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这场官司被媒体称之为“中国石油垄断第一案”。
据了解,云南盈鼎是一家年产1.5万吨生物柴油的生物能源公司。
但是,由于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没有销售的资质,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又占据了昆明超过80%的销售终端,所以云南盈鼎希望与中石化合作将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卖出去,但未得到中石化的同意。因此,云南盈鼎以垄断为由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希望中石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中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
张利宾告诉记者,油气行业是一个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行业,这与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中国石油垄断第一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类案子今后还会发生。该案如何解决,也预示着今后能源改革将会往什么方向发展。
被迫作假
2006年12月,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尽管法规赋予了民营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的可能性,但所设置的门槛却过高,使得民营企业无法真正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张利宾表示。迫于无奈,许多民企往往只能在合同中将需要资质才能经营的商品故意写成不需要资质就能经营的商品,但这样做也为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增加了风险。
2014年发生的“华信石油(广东)有限公司诉广东中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就是典型例子。
据了解,广东中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能源”)拥有柴油供应市场,他们与华信石油(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石油”)合作,由华信石油寻找柴油货源,双方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由于华信石油没有经营柴油业务的资质,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是“船用燃料油”,而实际上则是国家实行特许经营许可的国Ⅱ柴油。双方约定的价格是每船5000吨,每吨7570元。但在实际履行中,中裕能源却在发货通知中改为每船6000吨,每吨7370元,由于不同意价格调整,华信石油未发货。中裕能源随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仲裁庭经过审理,认可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华信石油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华信石油于是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油品购销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国家强制监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且违规经营难以保障成品油质量。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了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张利宾认为,法院之所以作出如上判决,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但显得过于保守。从未来油气改革方向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质门槛过高,不利于油气行业下游的充分竞争。未来改革应该进一步放低资质的要求,取消不合理的限制。
以法律保护改革
虽然能源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企业进入能源行业后则会面临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局面。
例如,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等,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出民间资本进入油气上游领域的法律规范,导致相关合作方虽然就投资分成比例达成一致,但由于参与投资的民企缺乏相应资质面临合作经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致命风险。
2014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规定,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这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管道打开了一扇大门。但是,由于上游气源基本被三大石油公司所垄断,民企投资建设的管道可能面临上游供气的不确定性,易被国企所左右。
“方向已经明确,就是能源行业市场放开。但市场放开并不意味着没有监管,如果反垄断没有监管的话,市场放开之后无序竞争,结果就是对资源的新一轮掠夺,以及大量的权钱交易。”张利宾说,“市场放开一定要跟监管一起进行,否则改革不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