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3月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时间:2015-08-05 21:17来源: 作者: 点击:

东莞结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精神,修订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实施。新旧政策对比,主要变化有几方面:

简化租房提取办理手续,4月1日起可提出申请。凡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的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无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只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取转账账户原件,且可通过网上办理、短信办理等自助方式以及单位批量代办等方式办理,也可到提取受委托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194个服务网点临柜办理。计提金额须是新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因此,职工租房提取4月1日起才能提出申请。

离职或失业提取按“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执行。3月1日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均可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3月1日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只能按符合规定的提取情形提取。

调整可提取人的范围,3月1日后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情形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3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范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不能以上述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住房在本市或职工户籍所在地皆可申请。可提取额度与建(修)住房总价、建筑面积、单价等相关。

保留低保和重大疾病提取情形,取消离休、工作调离、户口迁出、突发事件等提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