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8 07:4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重申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强调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办施工许可手续须提交参保证明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除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外,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也要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使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建筑施工企业特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项规定从源头保障了建筑施工行业职工的利益。
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
针对社会保险现行普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不合理的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
同时,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这样规定可以从源头上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说。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意见》要求以建设项目参保,要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2‰。同时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规定调整费率。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承认怎么办?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将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社部门将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劳动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该工作人员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单位要继续保证救治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单位不支付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