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4 11:1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日前,铜川市出台了《关于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安置方式由实物安置向货币化安置转变,全面提升货币化安置率,消化存量商品房。从2016年开始,全市每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和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两种方式。《意见》同时明确,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主体。货币化安置所需资金,通过改造后该片区土地出让收益、中省财政补助、市区县政府设立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国开行、农发行及商业银行贷款,被搬迁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若资金仍有缺口,市本级项目所缺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项目所缺资金由区县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房源征集主要以现有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现房房源为主作为安置房,以期房为辅,尽量就近安置。房源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意见》明确,货币化安置实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补偿标准下,且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由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作为奖励。
《意见》要求,货币化安置,必须遵循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对象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居民住房多样化需求。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进行安置的,要搭建好服务平台,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选房中心,引导开发企业统一登记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3%利润三项加总审核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