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强行注销市民房屋所有权 公民权如此脆弱

时间:2016-12-16 09:59来源:新京报 · 作者: 点击:

地方法规制定应该谨慎而为。如果是自我授权而且违反上位法,则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仅有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会影响社会稳定,更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

近一个多月来,据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显示,武汉市国土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书,连续发布了26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业主300多户。

公告内容都是国土部门因为“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按照地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而公告作废。此举引发热议。

为什么不是由权利人(房主)自己申请作废,而是征收拆迁主管部门来申请呢?武汉市民的房屋所有权竟然如此脆弱?

有微信自媒体公号爆料,这些业主都是不满政府的征收决定或补偿标准,而未签协议,经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后被强拆了的人。该消息虽未证实,但有个逻辑是:假如达成了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业主会把产权证书交给房屋征收主管机关,当然就无须国土部门公告作废。

这个消息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原因是让人们感到了一丝忧惧:房子还在,产权证书却被注销了,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竟然是如此脆弱。

武汉的国土行政部门,如此批量注销房屋产权证书从表面上看似乎有板有眼、于法有据,然而可能经不起推敲。

例如,公告中提到的政府部门注销房屋产权证书的依据之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这里说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以“权属证书无法收回为理由,直接公告作废”有两个前提:

第一,要确有“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这种权利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如国务院590号规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并且是先补偿、后征收。

第二,“确实无法收回”不应该扩大化。汉语中的“确实”有两层含义,一是确切、信实;二是真正、实在。如果公民与拆迁方未达成征收搬迁协议,则显然不属于“确实无法收回”。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于产权证书注销的情形基本一致,主要是实行“当事人申请办理”原则。而武汉的地方规章在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涉嫌扩大政府注销登记产权证书的权力。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样的“办法”,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地方法规制定应该谨慎而为。如果是自我授权而且违反上位法,则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仅有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会影响社会稳定,更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