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额敏县2010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时间:2010-09-04 17:37来源:额敏县建设局 作者:塔地建发〔2010〕123号 点击:

额敏县建设局:
    为做好额敏县2010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定额计价调整工作(本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根据额敏县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造价站编制了《额敏县2010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定额内政策性人工单价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塔城地区建设局、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地建发[2009]106号《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规定执行。
    2、市场人工费单价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按塔城地区建设局(塔地建发[2009]120 号)规定执行。
    二、定额内材料单价的调整
    1、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1)定额内主材差价,按“附件”所列2010年第二季度价格信息与2004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凡未列入“附件”的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辅助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
    2、市政工程
   (1) 定额内主材差价,市政工程与建安工程同类材料的,其价差参照“附件”所列执行。凡未列入“附件“的市政工程材料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辅助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
    3、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
   (1)定额内主材差价,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与建安工程同类材料的,其价差参照“附件”所列执行。凡未列入“附件“的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材料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供应价找差,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辅助材料价格参照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0年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5、若工程设计中采用三级螺纹钢可参考附件中的信息价与定额内相应的螺纹钢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关于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5.41%,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5.03%,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参照《塔城地区2004年建安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配套费用定额执行。
    2、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参照《塔城地区2002年市政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配套费用定额执行。
    3、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按照新建造[2003]1号、[2003]3号、[2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建造[2009]1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中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照建设厅(新建造[2009]2号)《关于发布<二○○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规定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之间的量差进入工程直接费,参与取费;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六、本结算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八、本通知由地区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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