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均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本《示范文本》可从“宁夏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五、《示范文本》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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