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意见的通

时间:2017-06-22 04:25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意见的通知

贵政办通〔20178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精神,加快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除以上(一)、(二)、(三)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取消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气象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司其责的原则,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七)凡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仍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八)凡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九)20171月,市气象部门已与住建部门签订了防雷许可移交书,两部门要各司其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2017125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仍按原方式进行审批,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具体工作仍按原方式进行。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三)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气象、安监、工信、商务、公安等部门要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职责督促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五)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六)贵港市防雷专业机构(市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矿区、旅游景点、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等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七)编办、城乡建设、气象部门要会同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二)气象、城乡建设、安监、工信、商务、教育、财政、法制等部门要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常态化沟通协调的人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协调会议,就优化防雷安全管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防雷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沟通交流,增强相应领域防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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