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01 03:25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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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60~61
有限责任该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设立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 |
注册资本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
组织机构 | 股东会 | 全体股东组成 | |
董事会 | 成员为3~13人 | 成员为5~19人 | |
经理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兼任 | |
监事会 | 成员不得少于3人 | 成员不得少于3人 |
2.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准则P61
守法、诚信、公平、科学
3.监理工程师注册P64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4.区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职业道德P66~67
权利:(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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