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3 23:52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冀政办发〔2015〕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精神,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均要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到2020年底,各市均要建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等重点城市要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要全面调查城市地下管线现状,依据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到2016年底,各市要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建设。各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实施计划,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各地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为项目建设和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奠定坚实基础。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原则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均要入廊。要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落实入廊管线种类及安装要求。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要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对地势平坦地区敷设的重力流管道,各地可根据本地技术、经济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入廊选择。地下综合管廊要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管廊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运行。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对综合管廊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廊道断面形式及尺寸、竖向标高、过河过路节点、附属系统及设施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技术方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要科学选择耐久性好、可靠性高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结构设计要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各地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将综合管廊移交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和使用。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管线入廊工程的监督,并参与入廊管线的竣工验收,确保入廊管线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
(六)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生管线异常情况,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
(七)完善入廊管线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地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过程监督。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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