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3 23:52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吉建管〔2015〕2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现就综合管廊建设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的层面高度重视当前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工作,各级建设行政安全监督机构要设置城市综合管廊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综合管廊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二)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巡查工作,建立台帐。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例会、专题会、工作部署会,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并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
(一)突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施工企业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监理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的审核、巡查、检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三)明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合理工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措费。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23号)缴纳工伤保险。
(四)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进行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建立安全监督档案。
三、加强综合管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
(二)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行专家审查论证。
(五)管廊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七)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八)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四、加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有违反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先停工、后整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企业所承担的所有在建工地全部停工整改,并停止综合管廊任何投标活动。对发生事故起数较多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将约谈各地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要依据《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吉建安[2014] 6号)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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