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时间:2017-05-23 23:52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建城[2015]7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526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四条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编制中应听取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第七条 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

第八条 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第九条 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编制管廊工程规划程序执行。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一)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二)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三)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十四条 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第十五条 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确定入廊管线,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

第十六条 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第十七条 三维控制线划定。管廊三维控制线应明确管廊的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控制要求,引导管廊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重要节点控制。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附属设施。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灾。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时序。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管廊建设的年份、位置、长度等。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测算规划期内的管廊建设资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提出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 文本

(一)总则

(二)依据

(三)规划可行性分析

(四)规划目标和规模

(五)建设区域

(六)系统布局

(七)管线入廊分析

(八)管廊断面选型

(九)三维控制线划定

(十)重要节点控制

(十一)配套设施

(十二)附属设施

(十三)安全防灾

(十四)建设时序

(十五)投资估算

(十六)保障措施

(十七)附表

第二十六条 图纸

(一)管廊建设区域范围图

(二)管廊建设区域现状图

(三)管廊系统规划图

(四)管廊分期建设规划图

(五)管线入廊时序图

(六)管廊断面示意图

(七)三维控制线划定图

(八)重要节点竖向控制图和三维示意图

(九)配套设施用地图

(十)附属设施示意图

第二十七条 附件

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开展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7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委、规划委、局、市政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关于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二、关于费用构成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费用构成因素。

1、入廊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扶持公益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2015]61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预留gg3

    打印 分享微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