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3 23:52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精神,结合我市特色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同意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就加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市和县城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廊和地下空间等规划,合理安排和确定建设时序,提高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民生优先,突出重点。优先加强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总结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规范、发展模式;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节和补偿机制,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强化管理,质量至上。提高城市管网、排水防涝、消防、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建设区域范围
(一)建设范围
1、重点推进区域:保山中心城市(含保山工贸园区)、4个县城建设不同标准的综合管廊和缆线沟,中心城市和县城便于形成环廊的核心区主干道必须建设综合管廊;中心城市、县城城市次干道、支线道路视情况分别建设综合管廊和缆线沟。
2、积极推进新建缆线沟的区域:全国重点镇及板桥镇、潞江镇、辛街乡、猴桥镇、卡斯镇等中心镇主干道、次干道积极实施建设缆线沟。
(二)建设区域
1、适宜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
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道路、重要商务商业区、旧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区域及其他具有多种市政公用管线新建需求的区域。
2、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公用管线须采用综合管廊或缆线沟形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
(2)不宜反复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区域。
(4)需同时敷设多种管线的道路。
(5)市政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区域。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三)容纳管线
综合管廊容纳的管线主要包括: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热力(供热、供冷)管道;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广电、道路监控、市政监控等弱电光(电)缆;污水管道;雨道。缆线沟容纳的管线主要包括:电力电缆;通信、广电、道路监控、市政监控等弱电光(电)缆,有条件的应增加给水管。
三、管廊规划设计
(一)系统规划
1、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中水工程、排水工程、防洪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广电工程、道路监控、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2、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3、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4、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注重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的协调统一,使得管廊具有合理的扩展性。
(二)管廊布置
1、平面布置
(1)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一致,平面位置应考虑与地面建(构)筑物的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相协调。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道路类型及交通性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沟。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有中央隔离带的道路中央下方,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块;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2)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
2、竖向布置
(1)覆土厚度: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要充分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他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一般不应低于1米。
(2)竖向间距: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3、布置形式
综合管廊的常见布置形式有单仓、双仓和三仓。综合管廊布置形式应因地制宜的结合各条道路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确定。通信、广电、道路监控、市政监控等弱电光(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热力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线须纳入综合管廊内,重力流管道应视道路高差、纵坡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
(三)规划管理
依据综合管廊系统规划,规划部门确定综合管廊的规划控制意见,主要包括给水、燃气、电力、通讯、污水、雨水等各管线的具体容量、规模、等级,以及道路的线型、标高、交叉出入口等。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有管线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由主管单位出具书面规划意见。
(四)设计要求
1、综合管廊总体设计
建设方依据规划要求,确定管廊的分类或形式、路径,明确与道路、穿越河道、地下构(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并确定管廊的断面形式、分室状况、断面大小、附属设施等要素。
2、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
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照永久构筑物的使用年限确定,不宜低于100年;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综合管廊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
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
(1)排水系统: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200米。
(2)消防系统: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系统。
(3)通风系统: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综合管廊内机械通风系统应可实现与监控系统的连锁控制,满足管廊及人员安全的需要。
(4)供电系统:综合管廊的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等情况确定。
(5)照明系统: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6)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廊内火情,监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空气质量、温度等,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7)通讯系统: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应急通讯系统,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监测技术,加强对非法侵入、火情、温度、水位、含氧量、通风、排水等设备的状态监控。
(8)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综合管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报警信号应上传火灾报警控制室和管廊监控中心。
(9)标识系统:在综合管廊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五)规范建设
1、严格规范建设行为。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对综合管廊进行测量,竣工时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2、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制定老城区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地下管线;积极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并纳入综合管廊建设。
四、投资运营管理
(一)投资融资
1、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筹措安排5000万元建设资金,县(区)财政也要根据建设规模安排一定的投资预算;
2、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列入综合管廊投资预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类区按用地面积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为1万元/亩);
3、从住宅、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中,每亩拿出1万元投入综合管廊投资;
上述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
4、通过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举债等方式投入;
5、采用BOT、BT、PPP等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拓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采取多种市场化模式,实现投资主体社会化、多元化。
(二)运营机制
综合管廊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和对政府授权的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机制。管网建成后可由政府授权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招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综合管廊建成后,由政府授权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经营项目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科学化、利润合理化的目标,进行有效管理,力争使综合管廊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
制定完善综合管廊空间占用费收费制度,合理制定管廊租金收取标准。租金可采用年制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也可以与特定的管线运营单位签订长期租赁协议,提早收取租金,租金不得擅自减免。加强对综合管廊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收取的租金专项用于综合管廊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三)管线管理
1、城镇规划区内的旧城改造地段和新区开发中涉及的各管线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和响应。
2、各管线单位的各种线缆一律统一有偿进入市政地下管廊和缆线沟,严禁自行开挖埋设管网或建设各种架空线缆。已建、在建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安排了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审批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3、各管线单位要全力配合,积极遵循地下空间、地下管网规划,全力推进市政管廊的建设。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与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应签订建设管理责任书、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综合管廊运营和管理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观念,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市政管廊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监察、财政、招商、法制等部门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县(区)市政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协调各部门和管线单位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选定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招商引资、组织市政管廊建设、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并协助县(区)市政管廊建设管理公司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市政管廊项目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项目布局以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综合管廊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综合管廊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指导和协调项目立项以及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管线空间占用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2、规划部门: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综合管廊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管廊的规划方案审查,同时编制综合管廊建设总体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指导全市规划。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管廊建设主体,负责办理管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手续,负责审查综合管廊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单位、管线单位的协调工作等,拟定管线空间占用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者的选定工作;指导、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评选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商的合作进行监管;监督管廊公司的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
5、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
6、招商部门:配合建设主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7、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城投公司):具体负责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在选定投资商后负责合同协议的签订,并与投资商合作成立管廊公司,负责管廊公司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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