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和做好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29 11:28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川建城发〔2016〕408)要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水利厅(以下简称“三厅”)共同组织资格审核和竞争性评审,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确定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绵阳市、广安市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崇州市、泸县、江油市、蓬溪县、西充县、华莹市、大竹县、平昌县、安岳县、西昌市10个县级城市为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和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城发〔2016〕33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城发〔2016〕434号)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和编制单位,扎实做好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认真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全省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在2016年10月底前,其它县级城市在12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抓紧编制和落实试点实施计划
  为确保试点工作在5年内(2016年至2020年)取得成效,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及相关行业技术要求,在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
  (一)明确试点目标。各试点城市要从径流总量控制以及城市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明确试点建设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可量化、可考核,能够全面反映海绵城市建设成效。
  (二)落实试点任务。各试点城市要针对试点区域的突出问题和考核指标,进一步确定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的边界,逐项提出具体试点建设项目及拟建立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等,每项试点建设项目要明确工作时序、各阶段标志性成果、完成时限、主要成效等,并据此编制时序安排和进度网络图。
  (三)落实责任主体。各试点城市要将试点建设项目和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等试点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落实投融资方案。各试点城市要落实各项试点建设项目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资金渠道、投融资方式和操作模式。编制试点工作财政支出分年度滚动预算安排,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通过金融渠道进行融资的,提出明确的融资方案和意向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的,完成发行计划的起草论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制定完整的PPP方案,制定政府采购及遴选社会资本合作方程序,设置合理的权益融合、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提出明确的政府投入及支持措施,提出PPP模式操作时间表或路线图。
  (五)报送实施计划。各试点城市要抓紧编制完成实施计划,并于2016年7月25日前书面报送三厅。三部门将对各试点城市的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并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实施和考核的依据。
  三、扎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全省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坚持从本地区和本级城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到2020年和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和80%以上的面积能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各利用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保障措施,依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综合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手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分类推进海绵型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县城和小城镇建设,统筹实施海绵型建筑与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海绵体、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城市水系的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
  各省级试点城市要坚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通过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组织框架、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技术规范、产品标准、产业化模式等经验和做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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