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

时间:2016-06-23 17:10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4月18日,我厅印发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2016]34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些事项需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一)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含进项税额,除税金及附加税费外,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营改增前计价规则及依据计入税前。

(二)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及附加税费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金及附加税费费率按(附件1)计入工程造价。

二、关于甲供材料(设备)税金计取及计价表格调整

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筑工程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费应在计取税金前扣除,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础,其计价表格按(附件2)进行相应调整。

三、关于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

为满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项目计价和履行合同的需要,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布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发布材料(设备)综合折算税率及明确《调整办法》附件2相应计算参数等方式中自主选择至少一种方式,提供含税材料(设备)信息价格服务,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通知与《调整办法》配套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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