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湖建发[2016]38号
各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创建市级以下(不含市级)标化工地的,按省级相应费率乘以系数0.7。
2、安全文明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合并,其费用计算程序和表式不变,在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名称后增加备注“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照暂列金额单独列项,并在合同中约定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照湖州市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办法进行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4、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招标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本文件下发之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据此调整。《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费用的通知》(湖建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