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05 08:0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1.质量不合格:
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
(4)其他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由于其他人为事故(如设备事故、安全事故)等或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连带发生质量事故。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