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02 21:11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根据《省财政厅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做好建设项目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未超过两年的,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决算书》、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供货发票以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于通告之日至2016年1月15日前,到省散办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核定后予以退还。逾期不办理的,我办不再受理。
2012年以来,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符合上述退还条件的,请及时到省散办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特此通告
联系人:刘智刚 王书红,联系电话:0971-8214062
办公地址:西宁市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11楼(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青海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5年12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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