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停止造价员从业印章收费的有关通知

时间:2015-11-24 09:47来源: 作者: 点击:

粤价协[2015]029号

各有关单位、造价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收取造价员从业印章费用。造价员从业印章继续延用中国建设管理协会统一的印章模式,其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所在地印章厂自行刻制,具体印章样式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中价协[2011] 024号)

省工程造价协会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价协[2011] 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为加强造价员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精神,现将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 为规范从业印章的管理,将从业印章样式修改为:

(一)印章形状为长方形,长50mm,宽26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

(二)印章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号、聘用单位名称、有效期。

(三)印章字体:姓名和证书号为宋体小四加粗,其它为宋体小五。

(四)印章样式如下: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王小波 石化051100001

丰益石化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有效期至2011年10月20日

二、为使造价员能够按时参加验证,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初次登记合格及办理验证等,管理机构应在“验证记录栏”中注明有效期,并加盖管理机构印章。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做好与中价协[2005]015号文和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对从业印章和资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应继续使用。凡2012年以后办理涉及印章、证书变更的(如跨地区或部门变更、验证等),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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