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工作的通

时间:2015-09-16 21:09来源: 作者: 点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32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报送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目前个别地区和施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如:2015年4月5日,青海土木建筑公司在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配套污网工程多巴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兴起路段施工中,发生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较大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2015年5月2日,桂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海东市乐都区朝阳碧水源安置区进行拆除作业时,发生基坑土方坍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2015年6月26日,青海盛邦建工有限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有色阳光二期工程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2015年7月24日,欣业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小寨村安置房项目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23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报送方式

  (一)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我厅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一般及以上事故信息传真至我厅。

  三、报送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应在发生后5小时内报送我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调查处理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五、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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