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缺陷责任期

时间:2015-08-21 00:16来源: 作者: 点击: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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