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工

时间:2015-07-31 04:21来源: 作者: 点击: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岗位

考核岗位:施工员(土建、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水暖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质量员(土建、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水暖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

造价员岗位考核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有规定执行。土建施工预算员、安装施工预算员、测量员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不包含的岗位,不再进行统一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为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个科目,采取统一测试的方式进行,每个科目测试时间2小时,满分各为100分。2015年6月起,试卷全部改为客观题,在机读光标答题卡上作答,采用机器阅卷。

三、报名程序

参加考核人员通过所在企业统一报名。登录建设教育培训网(jypx.hebjs.gov.cn)报名或直接登录河北建设网网上办公平台,选择“培训中心”点击“企业入口”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报名表》(网上打印)1份;(2)身份证原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4)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工作单位开具的相应岗位施工现场职业年限证明1份。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省驻外埠建管处负责对参加考核人员报名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在报名表“主管部门意见”处加盖本地主管部门印章,报名资料由审核单位存档。各主管部门于报名截止日期前5日内将《河北省住建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报名汇总表》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备案。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审核。

四、证书变更

持证人员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省驻外埠建管处申请办理证书变更。

持证人员聘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河北建设教育培训网下载打印)1份;

(2)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加盖调入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相应岗位证书原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河北建设教育培训网下载打印)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相应岗位证书原件。

企业携带以上材料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省驻外埠建管处办理证书变更。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后,登录“住建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确认提交后,在证书签注事项对应位置处打印“单位变更为:XXXXXXXX”及签注日期,并加盖签注专用章(印章由省统一制作后下发至各市)。

证书管理系统上线前,各地主管部门负责证书签注,并汇总证书变更信息,于每月10日、25日将证书变更汇总表(加盖主管部门印章)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变更工作。

《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本省证书)的变更,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本省证书的过渡与换发

根据《意见》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参加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全国证书),自2015年7月起,停止核发本省证书。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本省证书,持证人员符合全国证书报名条件,且于2015年底前经继续教育测试合格后,可换发相应岗位的全国证书。持证人员不符合全国证书报名条件或2015年底前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2016年1月1日起,本省证书停止使用。

(二)2012年12月31日后取得的本省证书,持证人员符合全国证书报名条件,在取得本省证书三年内,经继续教育测试合格的,可换发相应岗位的全国证书。持证人员不符合全国证书报名条件的,在取得本省证书满三年后,本省证书停止使用。

(三)2015年底前,持有土建施工预算员、安装施工预算员、测量员相应岗位本省证书,且符合全国证书报名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资料员、材料员和劳务员中的任何一个岗位参加继续教育,经测试合格后可换发相应岗位的全国证书。

六、质量员的证书换发

已取得原建设部《岗位证书》和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质量员(质量检查员、质检员),符合全国证书报考条件,且继续教育测试合格的人员,统一换发全国证书。持证人员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登录系统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

报名需提交下列材料:(1)《住建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登录系统打印)1份;(2)身份证原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4)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工作单位开具的相应岗位施工现场职业年限证明1份;(6)质量员(质量检查员、质检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对报名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好继续教育培训和测试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全省住建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工作力度,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服务制度。认真按照考试要求,布置考点和考场,加强考务人员培训,严肃考风考纪,强化安全管理,确保统一考核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地主管部门和培训考核机构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现代化培训考评新模式。2015年9月起,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选择有条件的设区市试行现场专业人员计算机考核,2016年起全省实行计算机考核。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了解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规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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