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30 23:48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川建审发〔2015〕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7月14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02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7月3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厅停止受理由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上报的一体化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
7月31日之前,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申请一级资质延续,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问题(Ⅳ)处理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12号)的规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也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1.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可换领原一体化资质对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也可选择其一进行换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换证按照简单方便原则,并实行网络申报。企业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www.scjst.gov.cn)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管理系统,选择“资质证书换发”,并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一体化资质换证申请报告,须明确所申请资质专业及等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持上述材料原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请并核验原件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直接上报我厅,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企业根据我厅公示及通告领取证书。
3.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在我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换发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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