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夏季高温时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时间:2015-07-16 19:54来源: 作者: 点击:

穗建质〔2015〕713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时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因高温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建筑施工工地防酷暑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工地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时期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防高温天气的准备工作。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要完善、落实夏季高温时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研究分析并查找防高温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高温安全生产措施,将防高温安全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防止因高温原因引发各类事故。

(三)建筑施工工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高温天气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到各班组,做到工作早部署、任务早安排,确保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暑降温工作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培训教育工作,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常识,学习并掌握有关事故预防和救援知识,在施工组织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建筑施工工地的办公、宿舍要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各施工现场都要配备足够的饮用水以及为作业人员准备一定的绿豆汤、含盐清凉饮料等,发放清凉油、仁丹、风油精等预防中暑的药品。高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尽量减少高空和深基坑作业,对年纪大、身体素质差、不适应高温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岗位,严格控制在高温烈日下从事高空、深基坑等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作,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三)要根据实际,调整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要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期露天作业,宜采用“提早上班、推迟下班、午休延长”等措施,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

(五)要改善作业区、生活区的通风和降温条件,确保作业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工地食堂、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证饮食卫生,避免引发中毒事件。

(六)根据夏季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中暑、食物中毒急救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高温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一)各建筑施工工地项目部必须按要求抓好落实,各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检查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二)各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切实履行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要认真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做好夏季高温时期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建设单位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做好防高温工作,同时对监理、施工单位开展的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四)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我委将安排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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