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6 22:4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20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后申请资质,以及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执行。
二、2016年12月31日前为换证过渡期(简称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要求进行换证。过渡期内,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水利、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四)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企业申请资质,必须通过“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资料。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即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须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相一致。
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原资质证书许可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也可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一)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二)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三)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五)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六、过渡期内,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可以颁发旧版证书,并在过渡期内申请换证;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为建筑业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对《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学习研究,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准备,及时申报,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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