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6 06:59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7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内容
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是通过登记现场施工劳务人员用工基本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劳务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二、推行的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4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各类施工劳务人员均应当施行实名制管理。其中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计算机建立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具体工作和要求
施工企业是实名制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在施工现场定期公布。
建筑劳务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内容。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实名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外,还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
鼓励施工企业引进和开发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智能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智能卡功能的多样化。
四、加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施行实名制作为解决建筑施工劳务人员管理不到位、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要加大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工作推行实施和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部及时登记信息,并定期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对推行建筑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工作不力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部,视情节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施工、暂停投标资格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处罚。
各地推行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李宏毅
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7日
预留g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