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4 20:20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川建法发〔2015〕16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优化省市县三级行政职权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5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职权目录进行清理优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职权8个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汇总上报市(州)、县(市、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分别列出目录,盖部门印章的纸质文件2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格式附后。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市(州)行政职权目录应包含基本目录及民族自治州专有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民族自治州自治机关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使自治权所设定的行政职权);县(市、区)行政职权目录应包含基本目录及民族自治县专有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民族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行使自治权所设定的行政职权)、扩权强县专有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系统县(市、区)行政职权目录的汇总上报。
二、清理优化原则
1.权力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对与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变相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名义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2.权力下放。对与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年检年审等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原则上下放基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州)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实施的,不得擅自下放。
3.权力整合。对性质类似、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相同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合并;对性质类似、流程相同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进行合并。合并后的行政权力名称应当用法定名称或由法定词汇组合而成。
4.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不是直接作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事项,如内部审批事项、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工作检查等,以及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等行为,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三、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清理优化省、市(州)、县(市、区)行政权力事项,是贯彻国务院“三张清单”要求、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决定的重要抓手,是解决目前相同层级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千差万别、数量差异巨大、办理规定各异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本级和本系统县(市、区)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作出安排,落实专门的班子和人员,高效高质清理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确保此次清理任务按期完成。
2.落实责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将牵头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联系方式于4月3日前报我厅政策法规处。各部门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需经本部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瞒报、漏报,不得随意增加。
3.完成时限。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于4月15前按要求将规定的报送内容反馈厅政策法规处。
4.联系人:岳乐、郑力 。联系电话及传真:028-85573665
邮箱:896106776@qq.com
附件:市(州)、县(市、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报送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