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4 19:5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发布《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的通告
韶城规〔2015〕17号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5〕2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4月1日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韶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示,适用本办法;曲江区可参照执行;私房建设规划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公示事项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批前公示:
(一)城乡规划制定
1、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主要图纸。
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主要图纸。
3、其他重要的城乡规划。公示内容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村庄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规划总平面图。
5、以上城乡规划的重大变更与调整。公示内容为:变更与调整的理由,变更与调整前后的规划方案。
(二)城乡规划实施
1、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面积、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及选址红线图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变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相关说明、主要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及调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主要建筑物功能、主要指标、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图纸等;属调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图纸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变更内容及说明、变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5、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相关主要图纸等。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变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及主要图纸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变更内容及说明、变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7、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项目竣工位置图等。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批后公告:
(一)城乡规划制定
公告内容除城乡规划草案批前公示的相同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批复的相关文件。
(二)城乡规划实施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选址红线附图等。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主要指标、用地红线附图等。
3、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告内容为:批准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主要建筑物功能、主要指标、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图纸等;属调整的,公告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变更内容及说明、变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附图等。
5、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及主要附图等。
6、核发《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相关文证号、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附图等。
第三章 公示公告方式和时限
第八条 公示公告的方式:
(一)批前公示方式
批前公示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应根据具体事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
1、网上公示: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现场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类应进行现场公示,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否现场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场的公示牌应当摆放在选址或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显目位置,如小区(建筑物)出入口、公告栏、物业管理用房入口、社区公告栏等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地方。
3、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展览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批后公告方式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示公告期限
(一)批前公示:城乡规划制定类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实施类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有效意见反馈期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二)批后公告: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进行。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公告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公示公告期限。因人为因素导致公示中断的,恢复后应重新开始计算公示公告期限。
第四章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有效意见反馈期内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有效意见反馈期为公示起始日起,至公示结束后的5日内。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反对的理由,认为批前公示事项确实关系反馈者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应及时汇总有效反馈意见,并进行严格审核和综合论证,作为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的参考。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前公示中,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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