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3-10 00:56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城镇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现就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抓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我区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广泛使用,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燃气经营企业迅速增加。然而,目前我区燃气行业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安全认识不足,违规经营、无证经营情况时有发生,燃气安全设备不配套,维修养护不及时,以及缺乏燃气专项规划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地(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保障生产安全、正常稳定供气和保护用户及合法经营者权益的原则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细致地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加强监管,全面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为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城镇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各地(市)、县应及时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以指导城镇镇燃气事业更规范和有序的发展。燃气设施建设应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三)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市)、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逐步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立地(市)、县两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形成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综合执法、共同管理、加强治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好各项监管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市)应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同时,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为契机,结合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审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治理。不仅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数量和现状情况,管道燃气、燃气充装站、燃气充装钢瓶、燃气槽罐车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相关信息、数量和现状情况,更要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企业及时予以清理;对于安全设施、安全作业流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达标、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限期整改,确保做到摸清底数、运营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各地(市)、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春节、藏历年前组织开展一次燃气安全生产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安全问题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燃气正常供应,保证广大城镇居民过上安定、祥和的春节、藏历年。请将有关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我厅城乡建设与管理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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