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环节和机制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贵州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此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专项基金大面积漏收的情况,为杜绝征收漏洞,严肃征收纪律,对专项基金征收环节和机制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设计质量监督站(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代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对专项基金征收进行催缴的职责。各设计质量监督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出具省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革部门)开具的预缴基金征收单据,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各设计质量监督站根据省、市两级分级情况分别要求建设单位到指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革部门)缴纳专项基金。
二、预缴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两级征收并监管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监管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中央企业等单位的省一级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含区、县)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3)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征收并监管贵安新区直管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并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预缴专项基金原则上实行省、市(州)两级返还结算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使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建筑工程项目预缴专项基金的返还结算和使用。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级建筑工程项目预缴专项基金的返还结算和使用。属于县(市、区)项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返还结算审批手续,并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算,形成基金后转存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基金专户,由县(市、区)负责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统一在设计施工图审查完毕前征收预缴专项基金,杜绝因征收环节不统一造成的漏洞,保证足额征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第十四条规定设立本单位预缴专项基金专户,便于加快返还结算进度。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专项基金预缴款。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墙革办要加快返还结算进度,严格按照《贵州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关于专项基金使用的规定,积极到各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使用计划,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杠杆作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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