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关于对2014年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等,经研究,我厅决定对2014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企业和个人采取作不良行为记录等行管政管理措施(详见附表),其中不良行为记录日期自2月15日起计,相关单位应认真整改,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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